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五项民政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13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滁州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滁州市困难人员救助工程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滁州市困难人员救助工程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滁州市困难人员救助工程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和《滁州市困难人员救助工程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五项民政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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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民政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1424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和《安徽省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三级中心运营。鼓励各地通过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督促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全市完成不少于52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任务。

(三)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全面启用市级养老综合信息管理智慧化服务平台,进一步扩大市级智慧养老社区示范中心、智慧养老机构试点范围,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巩固省级智慧养老示范项目创建成果,落实相关奖补政策。鼓励与支持各地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二)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具体标准。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滁民办〔201948号)实施。。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以及其他老年人家庭。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可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滁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事项建议清单》,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街道(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级民政部门实地验收。

(四)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许可)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适当补助。

3.实施程序。一次性建设补贴依据《滁州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滁服办〔20201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它补助资金,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财政资金保障的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各地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3.实施程序。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获批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创建项目、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以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获得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省智慧养老模式建设示范工程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经验收合格后,在现行建设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予以一次性奖补;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机构,自创建达标后下一年度起,在现行运营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相关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

3.实施程序。符合《滁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滁政〔202024号)相关政策的依据《滁州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补助资金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省政府《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乡村振兴、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

二、目标任务

2021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联合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7月前公布实施。20211-6月,按照月人均628元标准进行保障。对获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授权、声明和承诺书。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做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2021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分解

地区

保障人数

低保标准

目标任务(人)

实际保障人数(人)

完成率(%

目标值(元/年人)

完成值(元/年人)

全市汇总

105632



7837


天长市

13660



7837


明光市

16447



7837


来安县

11228



7837


全椒县

10504



7837


定远县

32595



7837


凤阳县

17372



7837


南谯区

3036



7837


琅琊区

790



783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部署,聚焦乡村振兴,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保障标准

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照料护理标准,6月底前由市民政部门公布,7月份执行。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15%20%,有条件的地方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其补贴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确定。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市、区)、乡(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市县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提升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机构安全隐患基本清除,供养水平逐步提高,特困供养对象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二、实施范围

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三、实施内容

按照《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由低到高分别对应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四、实施程序

(一)首次评定。无星级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首次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一星、二星供养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三星供养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二星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有效期满重新评定。有效期满后,供养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五、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年;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年;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年。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分类分档综合定额补助标准。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六、公示公开

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委托乡镇(街道)、村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七、保障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3、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2021年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地区

特困人员供养

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全市合计

22762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全面建立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制度

天长市

2432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全面建立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制度

明光市

3513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全面建立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制度

来安县

2445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全面建立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制度

全椒县

2467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全面建立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制度

定远县

5936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全面建立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制度

凤阳县

4976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全面建立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制度

南谯区

812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全面建立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制度

琅琊区

181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全面建立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制度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要求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1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

2)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委托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有条件的县(市),可委托本地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市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实验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情况的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资金保障

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通过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市级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及时对管辖区的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含家庭寄养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市、县级民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各级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市级民政部门督促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6.因年龄等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7.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费



姓名:     

福利机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归档单位: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制

附件1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编号:

姓  名


性别



近期免冠照片

(粘贴处)

出生日期


民族


户籍状况


户籍所在地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类型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

儿童现住址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状况

联系电话

儿童父母情况

父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

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母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儿童身体状况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儿童工学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银行转账 □现金领取

起领年月


保障金额


开户人


领取人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其他救助情况


个人承诺情况

承诺人(监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身份证号:),自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邻里证明情况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村居证实情况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查验(审核)

意见

经查验,---符合-- ------------保障条件,建议予以审核。


经办人:   查验人:   审核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批)意见

经复(审)核,---符合---------- 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县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复(审)核,---符合--机构供养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市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承诺人(监护人)、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

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2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日接到儿童(姓名:,身份证号:)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身份证号:)、母(姓名:,身份证号:)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